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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对生态环境问题 关键是完善治理体系

2019-1-4 14:28| 发布者: 中国国家公园网| 查看: 1202| 评论: 0 |原作者: 郝 亮 郭红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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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环境问题在某种程度上也是体制与制度上的问题,叠床架屋、九龙治水的制度体系难以应对愈加复杂的生态环境问题。

应该看到,改革生态环境监管体系,统一污染防治监管职责,可以通过释放制度红利,在降低监管成本与难度的同时,提高质量与效率;完善生态环境保护经济政策体系,有利于解决环境资源产权不明晰、价格形成机制不完善、市场机制无法有效配置等问题;健全生态环境保护法治体系,有利于丰富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法律依据,消除不同部门“依法打架”的弊病;强化生态环境保护能力保障体系,有利于满足生态环境部门在科技、物质、人才等方面的履职需要,确保能力同任务相匹配;构建生态环境保护社会行动体系,可以为各类环境社会主体提供多元化的参与平台和机制,有利于保障社会组织和公众的参与权和监督权。只有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才能提升环境治理能力,有效化解环境风险。

当前,生态环境治理体系的改革完善工作正有序推进。经济政策体系方面,经过多年的探索发展,基本建立了环境经济政策体系,环境保护税、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都取得了突破。法治体系方面,我国已形成由《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近20部法律组成的相对完善的生态环境法律体系,法律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不断增强。监管体系方面,新组建的生态环境部整合了相关部委的生态环境监管职能,省以下环保机构监测监察执法垂直管理制度改革正在推进,覆盖全面、科学合理、天地一体、部门协同的现代化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初步形成,但与监管要求依然有一定距离。能力保障体系方面,环保投入逐年增加,但占GDP的比重尚需进一步提高,大气污染成因、水体治理、土壤防治等领域的重大项目科技攻关有序推进,但核心科学与技术问题仍需进一步破解。社会行动体系方面,各类环境社会主体发展的制度体系尚不健全,参与的渠道和机制仍然单一。

改革完善生态环境治理体系,要在继续保持经济政策体系与法治体系优势、推进监管体系和能力保障体系建设的同时,着力弥补社会行动体系这一短板。一方面,进一步完善环境保护税、生态补偿、绿色金融等经济政策,更新修订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长江保护法等生态环境相关法律法规。另一方面,要推动监管改革工作尽快落地、生态环境监测网络体系加速建成,保证环保投入继续加大、科技研发力度不减。此外,要着力弥补社会行动体系的不足,通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体系调动人民群众的力量,使其把建设美丽中国作为共同参与、共同建设、共同享有的事业,使全社会牢固树立生态文明价值观念。通过扶持与激励、监管与约束等多种手段,促进各环境社会主体在相关法律与政策的框架内加快发展。建立多元化公众参与平台,畅通和完善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途径、方式和机制。(生态环境部环境与经济政策研究中心 郝 亮 郭红燕)


(来源/三江源国家公园    编辑/苏兆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