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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通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情况 四年审理案件超二十三万件

2020-1-11 10:11| 发布者: 中国国家公园网| 查看: 1703| 评论: 0 |来自: 中国环境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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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0年是全面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座谈会重要讲话精神的第五年,也是打好长江保护修复攻坚战的决胜之年。最高人民法院今日在京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2016年以来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工作情况,并发布10件典型案例。

  截至2019年12月31日,人民法院共依法审理各类涉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的刑事案件42230件,民事案件112265件,行政案件75591件,公益诉讼案件2945件以及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58件。

  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作为重点

  据最高人民法院党组副书记、副院长江必新介绍,四年来,最高法始终将强化长江流域生态环境司法保护、促进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重点,非常注重加强对各级人民法院的统筹指导。

  最高法先后于2016年2月、2017年12月出台《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全面加强长江流域生态文明建设与绿色发展司法保障的意见》两份司法文件,提出要以保护和改善水环境与水生态为核心,立足长江上中下游生态环境特点,明确各区段重点案件的审理规则,积极推进全流域协同治理。

  及时更新司法理念,指导各级法院在涉及长江经济带案件审理中要统筹处理好三对关系,即统筹把握好整体推进和重点突破的关系、落实最严法治观和经济发展的关系、完善审判机制和促进系统治理的关系。

  此外,为不断提升环境司法效能,长江经济带沿线法院因地制宜设立环境资源审判庭或合议庭等专门审判机构488个,探索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民商事案件与行政乃至刑事案件统一归口由专门审判机构进行审理,实现了对重点区域、流域的全覆盖。

  全流域司法协作模式已初步形成

  在协作机制的建立上,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纵向上体现在“跨”。首先是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为适应生态系统的完整性、环境介质的流动性和自然资源的公共性等特点,沿江各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积极探索构建以流域、湖域等生态功能区,或者以国家公园、自然保护区等自然保护地为单位的环境资源案件跨行政区划集中管辖制度。

  其次是跨省域司法协作机制。2018年9月,最高法指导11省市与青海省签署《长江经济带11+1省市高级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2019年7月,湖南、湖北两省高院签订《环洞庭湖环境资源审判协作框架协议》;同年11月,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等高院签署《长三角地区人民法院环境资源司法协作框架协议》。可以说,长江全流域以及重点区域的司法协作模式已初步形成。

  横向上体现在“联”,多部门协调联动。2016年12月,最高法与长江经济带发展领导小组办公室共同签署《关于建立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司法合作协同机制的合作框架协议》。2019年2月,最高法与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生态环境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有关问题座谈会纪要》。如今,沿江省市法院普遍与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生态环境、自然资源等部门建立了执法协调等会商对接机制。

  综合运用刑事、行政、民事三种责任方式

  四年来,长江经济带各级法院注重发挥刑事审判的震慑和教育功能,对企业向长江干支流偷排、直排污染物,跨省非法转移、处置危险废物以及非法采砂等污染环境犯罪行为,依法加大打击力度;注重发挥行政审判的预防和监督功能,依法妥善审理因长江岸线整治以及设立国家公园统一环境准入和退出等引发的案件;注重发挥环境资源民事审判的救济和赔偿功能,特别是对于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以及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内开发利用自然资源引发的相关案件,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认定合同无效。

  充分发挥公益诉讼和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的作用。最高法已单独或与最高检联合发布相关司法解释4部。云南昆明、四川甘孜两地中院分别依法受理社会组织针对建造大坝危害濒危动植物提起的“绿孔雀”案和“五小叶槭”案,将对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重大风险的行为纳入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的受案范围。

  此外,针对长江不同河段、区域环境要素的修复需求,各级法院积极探索适用补种复绿、限期修复、劳务代偿、第三方治理、增殖放流、技改抵扣、分期履行、建立修复基金、建设修复基地等工作方式,促进生态环境得到及时有效恢复。

   (记者王玮)